一般出入一些比較封閉的場合都是需要佩戴口罩的,但近日有條新聞說一女生在公交車因為要喝水所以摘掉了口罩而導致毆打,這是怎么一回事?被他人毆打的話一般要怎么處理?
25日,陜西一名17歲女孩乘坐公交車途中因摘口罩喝水,遭司機辱罵毆打。女孩舅舅稱,經診斷孩子顱腦損傷,目前還在住院。30日,公交公司經理稱,目前該司機已經停職,并對家長和學生賠禮道歉。定邊縣公安局民警稱,此事正在調查處理中。
首先,要及時報警,一般派出所出警到現場,會簡單詢問一下情況,如果有人員受傷,派出所會聯系救護車先將傷員送去醫院,違法行為人在現場的,出警人員會將違法行為人口頭傳喚至派出所。然后派出所通過初查,認為該警情構成案件,會受理成治安案件進行調查處理,這個時候案件已經進入法定程序了。治安案件受案后,按照治安案件辦理成程序規定要在三十日內辦結,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在此期間,辦案單位會出具一份受案通知書向當事人送達告知并讓當事人在上面簽字,然后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如果有傷員的,辦案民警會詢問是否需要做法醫鑒定,并在筆錄中記錄,然后帶著需要做法醫鑒定的當事人到法醫處進行傷情鑒定,注意這個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內。另外辦案單位還要繼續取證,對打架在場的證人進行詢問、調取現場視頻、進行現場勘查等。辦案單位調查完畢后,會將處理意見及卷宗呈請至公安局法制部門和分管領導處進行審核審批。然后會對需要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告知,告知其被處罰的原因、處罰的方式以及依據,還有被處罰人的權利。一般毆打他人的治安處罰的種類有罰款、行政拘留或行政拘留并處罰款。辦案單位會根據案件的情節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者進行訴訟。至此一個毆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基本算是辦結。
只要有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節的,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 ? ? ? ??
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一般采用拳打腳踢等暴力方式,多以徒手為主,很少借助外物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故意傷害,是指一般借助外物以非暴力方式傷害他人身體,除了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都屬于故意傷害。
毆打他人與故意傷害的區別:
1、行為方式不同。
故意傷害行為概念的外延大于毆打他人行為概念的外延。毆打他人的行為方式主要是拳打腳踢、扇耳光等;而故意傷害的行為方式還包括使用器械對人體進行傷害,如使用石頭、棍棒、刀斧等器械傷人,驅使動物傷人,使用有毒、有害的氣體或液體傷人、電擊傷人等。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毆打他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毆打他人的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害人受傷,即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故意傷害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3、傷害程度不同。
毆打他人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主要目的,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體皮肉的暫時疼痛,并不一定造成人體傷害后果;而故意傷害主觀上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為主要目的,行為的后果是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傷害。
4、目的不同。
毆打他人行為主觀上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一般只造成他人身體暫時的疼痛,不一定造成被侵害人身體的實際損害,意在“打一頓出氣”;而故意傷害行為主觀上則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直接目的,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可能性較大,意在“使他人身體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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