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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房者不想購房想退回押金時,都需要與售房方協商具體的解決方式,以及退還額度的比例問題。那么,這就涉及到與售房方協商的問題。如果與出賣人協商解決,則不需要通過其它途徑。
2、當與售房方無法協商解決時,可以選擇找當地的街道或者社區的相關部門來出面調解此事。這樣也是有個更好的調解中介,可以更好的就雙方的問題盡心處理。
3、如果是公司內部認購的話,那么公司內部協商解決即可。而如果是房地產公司未具備銷售條件,那么也可以退還定金的。但一般來說,很少會出現未具備銷售條件就開始售房的。
1、如果開發商在認購意向書規定期限內將購房者已認購房屋轉售其他第三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的,應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
2、如果開發商未取得有關商品房銷售之合法證件或者由于開發商自身原因造成雙方不能簽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無效的,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之定金并承擔購房者的損失。
3、如果雙方僅僅因正式合同、有關補充協議之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與認購意向書內容無關,致使簽約不成的,則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開發商應將定金全額返還購房者。
4、如果認購意向書關于價格、面積和戶型等主要條款未做約定或者約定不清,而雙方如果對此內容無法達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簽署的,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定金。
5、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6、如發生地震,房屋毀壞。如政府出臺限購政策或限貸政策,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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