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處行為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我已經接受教訓了,這段時間都不敢喝酒,要好好控制自己的脾氣,緩刑考驗期間好好遵守法律規定,及時向司法所匯報自己的動態……”近日,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檢察院檢察官向社區服刑對象華某某了解其緩刑考驗期間的生活、思想動態,并針對他之前毀人財物的行為再次做了普法教育。
2020年10月30日晚上9點多,華某某在外吃完飯后回家,看到住所門外河道邊上的公共車位又被車子停滿了,心中非常生氣。據華某某供述,由于那段時間經常有其他地方的車子來停,而且一停就是好幾天,導致他自己沒地方停車,這讓他十分惱火。“這是我家附近的停車位,憑什么其他地方的車子來占位子!”華某某越想越氣,認為“自己的東西”被人搶走了,再加上當晚喝了酒,一時沖動就從家里拿出平時干油漆工零活時剩下的一瓶腐蝕性液體“脫漆王”潑在兩輛車上,導致其中一輛前保險杠、右前葉子板漆面損壞,另一輛機蓋、前保險杠漆面損壞。第二天晚上,華某某依然采用同樣的手法,用“脫漆王”潑在附近小橋邊停著的一輛奧迪轎車上,導致機蓋漆面損壞。待“脫漆王”用完后,華某某隨手將塑料瓶扔進了河里。
被害人向派出所報警后,民警到案發現場周邊調查,隨即從目擊者的舉報中鎖定了嫌疑人華某某。2020年11月底,華某某因毀壞他人財物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后經鑒定,三輛車被損壞的漆面價值約3100元,華某某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2021年3月1日,華某某主動投案接受進一步調查,3月2日被刑事拘留。
“公共停車位是公共資源,老百姓都有權合理使用,并不是你個人的私有財產。”在審查起訴階段,面對檢察官的警示教育,華某某連稱認罪悔罪。“我對自己一時沖動損壞別人車子的行為感到非常后悔,已經對被害人做了賠償,也得到了他們的諒解,對此我愿意認罪認罰。”鑒于華某某主動投案且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罪行并及時進行了賠償,奉化區檢察院依法對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近日,奉化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該案,最終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華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記者蔡俊杰 通訊員林杰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