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貼是為了保障夜間從事生產工作職工身體健康的工作津貼。然而在現實中,像小郭這樣從沒有過夜班津貼的職工不在少數。
夜班津貼的存在感較低,處于邊緣化、泛空化、低覆蓋率的狀態,有多方面的原因。在全國層面,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用人單位發放夜班津貼的強制性責任,也未明確統一的夜班津貼發放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將夜班津貼歸入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的范疇,認為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是否發放以及發放的形式和標準。法律依據不完整或缺失,導致夜班津貼的權益剛性明顯不足。
部分地方制定的夜班津貼標準屬于指導性標準,約束性不強。即便如此,地方制定的夜班津貼標準也存在長期未調整、標準較低、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者需求等問題。對于夜班津貼,相關部門的宣傳以及輿論的關注不夠,不少勞動者往往并不知情,維權意識也不強。
不少勞動者都在上夜班,或有過上夜班的經歷,夜班津貼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勞動權益,勞動者領取夜班津貼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研究表明,夜班工作一定程度上可能導致勞動者生物鐘紊亂,或者可能消耗勞動者更多的體力和精力,對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產生持續的負面影響。勞動者長期“顛倒黑白”熬夜工作,作息不規律,容易誘發失眠、免疫力下降、血壓升高、心律失常等健康問題,容易產生較大的心理壓力。
顯然,夜班是一種特殊的勞動情形,勞動者上夜班比上白班要付出更多,而夜班津貼就屬于特殊勞動情形下的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夜班這種特殊的勞動環境下勞動消耗的一種補償。夜班津貼與高溫津貼、低溫津貼等津貼的補償邏輯是一樣的,對應的勞動者需求也是一樣的。發放夜班津貼有助于促進勞動權益保障公平,保障勞動者的工作狀態,調動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維護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秩序。
夜班津貼不該成為“休眠”的勞動權益。要激活夜班津貼,首先得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夜班津貼的性質、發放范圍、標準、形式以及用人單位的強制發放責任,建立夜班津貼順應經濟社會發展動態調整機制,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督措施和勞動者的維權路徑。在此基礎上,人社等部門以及工會要加強普法宣傳、監督檢查,一方面教育督促用人單位增強發放夜班津貼的自律意識,規范發放夜班津貼,一方面引導勞動者了解夜班津貼,確保勞動者的夜班津貼權益“落袋”。
此外,工會組織應代表勞動者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管理、夜班津貼等事項的規章制度的制定或重大事項的決定,參與有關集體合同的協商,替勞動者監督把關,替勞動者發聲,替勞動者表達訴求和意見。社會各界也應該為勞動者的夜班津貼鼓與呼,不斷凝聚共識,為勞動者夜班津貼權益保護營造更好的輿論氛圍,提供更強的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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