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生中的大事,一場婚禮承載著新人對未來生活的期許,很多人會請一些婚慶公司來記錄。但是來自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的高先生卻高興不起來,因為他的婚慶視頻意外丟失。
7月19日上午,高先生來到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消保委投訴,稱其于2020年12月初,與長興雉城街道一家婚慶公司簽訂婚慶服務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為其提供婚禮策劃、場地布置、攝影與攝像等服務。舉行婚禮當天,婚慶公司對婚禮全過程進行了跟拍,高先生也支付了全部服務費用。可到了今年1月底,高先生滿懷期待地去取婚禮視頻資料時,婚慶公司卻稱,由于工作人員疏忽,婚慶視頻資料丟失。高先生多次到婚慶公司咨詢,均被告知無法提供婚慶視頻資料。高先生對此表示不滿意,要求婚慶公司退還服務費用并賠償相應的損失,多次交涉均未達成協議。
長興縣消保委工作人員受理投訴后,立即對此事展開調查,在確認高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后,召集雙方進行調解。婚慶公司認為,高先生的婚禮當天,攝影工作人員為婚禮攝像也花了大量精力,婚慶視頻丟失,也不是故意的,所以只能退還高先生支付的服務費880元并補償1000元。高先生認為,自己本想通過婚禮攝像,留下美好回憶。婚慶公司將視頻丟失,給自己留下遺憾。
長興縣消保委工作人員表示,舉辦結婚典禮是我國傳統的婚俗習慣,婚禮的影像資料被賦予特別的情感價值,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和人格象征意義。婚慶公司將婚禮影像丟失的行為,侵害了高先生的權益,對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應該賠償相應的損失。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婚慶公司當場向消費者賠禮道歉,一次性退還服務費并賠償精神損失費共計9880元,并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法條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人身權益,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情節嚴重的;(二)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物品的;(三)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四)其他給消費者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