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數量的急劇增長,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1、經濟環境不穩定:全球經濟發展波折不斷,許多地區的房價出現下跌趨勢,使得房屋難以覆蓋房貸。
(資料圖)
2、個人財務問題:一些購房者由于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收入下降,無法按期償還房貸。
3、過度借貸:部分購房者在購房時,過度依賴借貸,當貸款利率上升時,他們無法承擔還款責任。
4、欺詐行為:一些不法分子通過虛假陳述或不當手段獲取房產,然后故意拖欠貸款,導致法拍房數量增加。
1、第一次流拍:可以按流拍價接收標的物,實行以物抵債;
2、第二次流拍:可以按第二次拍賣后的流拍價,接收標的物抵債;
3、可以按流拍價接收不動產標的物抵債。
不同意接收不動產的,自拍賣終結后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60日沒賣出去,應當將不動產退回被執行人,解除查封或扣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1、產權不清晰。法拍房的產權有很多種。它包括了回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商鋪,公寓,車庫等。在競拍時一定要了解其產權性質。產權不同稅費也不一樣。也會影響到房產過戶。
2、債務風險。有的被執行人被多個債權人起訴。當資不抵債時到法院辦不了解封。你的過戶就會相當麻煩。
3、租約風險。當房子有租約時,你競拍到了也有住不進去的風險。在民法典中規定租約大于售約。只要不是惡意租約,期限最高可達二十年。
4、房屋有設立居住權的風險。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房屋如果設立有居住權,你拍下房屋后也要等居住權到期后才能入住。
5、費用不清楚。法拍房的稅費因為其產權性質的不同所產生的稅費也不相同。經濟適用房和安置房要另加百分之十的土地轉讓金。房產證不滿二年的,需加百分之五點三的稅費等。
6、滕房風險。房子被拍下后,如被執行人家中有八十歲以上老人,三歲以下小孩及孕婦,都應協商滕房。法院不負責滕退。
7、房主過世風險。如房產證上有兩個人名,一人去世。需交百分之十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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