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要求支付機構在開展IPO、與境外機構合作、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時,須提前30天向監管部門提交報告,發生重大突發情況后,也需進行事后報告。
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行為的規范化,將有利于提高風險甄別、防范和化解能力,維護支付市場穩定。
重大事項的范圍
《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央行規定應當事前報告的重大經營事項,以及可能對支付機構自身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應當事后報告的事項。
具體來講,事前應報告的重大事項包含多種情形。
當支付機構擬首次公開發行或者增發股票;支付機構主要出資人或實控人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擬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等情況出現時,支付機構應至少提前30個自然日提交書面報告。
當支付機構及其實控人、主要出資人擬抵押、質押、托管支付機構股權或者超過凈資產10%的重要資產;累計對外提供有效擔保超過凈資產30%;對外投資超過凈資產5%;支付業務設施發生重大調整等情況出現時,支付機構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提交書面報告。
而當支付機構發生風險事件或突發情況時,則要進行事后報告。事后報告事項分為一類事項和二類事項。
一類事項包括7種情形,如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群體性事件;支付機構受益所有人因異常變故,未履行審批程序而發生變更;發生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戶信息數據超過5000條或者客戶數量超過500戶;支付業務中斷超過2小時或者影響業務筆數超過10萬筆;客戶、特約商戶等利用支付渠道從事違法活動;發生客戶備付金被挪用等。
當出現這些情形后,支付機構應當在事發2小時內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機構及時報告。
二類事項也包括7種情形,如支付機構及其主要出資人、實控人涉及涉案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訴訟;支付機構董監高涉及刑事案件,或者發生非正常死亡;發生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戶信息數據不超過5000條,且涉及客戶數量不超過500戶;支付業務中斷,但不超過2小時,且影響支付業務筆數不超過10萬筆;支付機構被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等等,
發生上述情況后,支付機構應在事發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機構報告。
支付機構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實施計劃,對公司經營、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付市場的潛在影響等。可能造成支付業務中斷、功能故障等負面影響的情況出現時,支付機構還應報告應急處置、輿情監測等工作預案。支付機構的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通過協議控制架構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還應當說明協議控制架構的具體安排。
重大事項報告納入評級考核
此前,央行于2020年8月7日至9月6日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關于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的意見。大多數意見已采納吸收,未采納的意見包括,建議刪減如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抵押、質押支付機構股權或重要資產;建議調整部分事項納入重大事項報告范圍的認定標準;建議延長報告時限,等等。
《辦法》強調,支付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一事一報,做到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錯報,不得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央行分支機構為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監管責任人。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也將納入支付機構的年度分類評級考核。
支付機構未按《辦法》規定建立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防控、處置等工作機制,將被責令限期整改,監管部門可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另外,支付機構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不豁免其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支付機構涉嫌犯罪的,也將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支付機構應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法人所在地央行分支機構首次報送其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基本信息及對應的控制關系、受益關系等情況。記者 傅碧霄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