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該行副行長屈利東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被警告并罰款5萬元。其他4人分別受到警告處分。
銀保監會網站20公布的5則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簡稱: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該分行副行長屈利東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并罰款5萬元;該分行零售信貸部主任劉玉林、個人信貸部助理陳震、洛陽車站支行副行曹春紅、員工陳蓉等4人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
洛銀監罰決字〔2018〕32號顯示,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屈利東擔任中國銀行洛陽分行副行長期間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銀監發〔2014〕40號)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八條,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并罰款5萬元。
洛銀監罰決字〔2018〕33號顯示,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劉玉林在擔任中國銀行洛陽分行零售信貸部主任期間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1〕6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八條,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
洛銀監罰決字〔2018〕34號顯示.,陳震在擔任該行個人信貸部助理業務經理期間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該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1〕6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八條,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
洛銀監罰決字〔2018〕35號顯示,曹春紅在擔任該行洛陽車站支行副行長期間未能盡職履行管理責任,該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依據《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有關“首付款比例”的規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1〕6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八條。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
洛銀監罰決字〔2018〕36號顯示,陳蓉彩在擔任該行洛陽車站員工期間未能盡職履行直接責任,該行違規開展個人貸款業務。依據《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有關“首付款比例”的規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1〕6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八條。被洛陽銀監分局警告。
標簽: 中國銀行洛陽分行